石家庄铁道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修订)
(铁大研〔202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对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条 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导师申请招生时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退休前3年停止招生(以招生当年的9月1日为界)。
第六条 申请者近3年有以石家庄铁道大学名义主持的与学科相关的B3级(见校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以上科研项目,且到校在账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理工类达到生均10万元以上,管理类达到生均5万元以上。
第七条 所带博士生超过《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最长学习年限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按学年拨付到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负责统一按月发放;理工类每生每月不少于1200元(含税),管理类每生每月不少于800元(含税),每学年按10个月计,共发放4学年。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九条 退休前2年停止招生(以招生当年的9月1日为界)。
第十条 申请者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有主持在研科研项目,且到校在账科研项目经费总额工科类达到生均1万元以上,其它类达到生均0.5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名。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导师和研究生数量等实际情况,在满足本办法的条件下制定本单位硕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和限额,于每年年底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末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导师方具备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核查:
(一)根据学校通知,由下一年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培养单位。在多个培养单位指导研究生的,应向每个单位分别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校外研究生导师应明确1名校内合作导师,若科研项目和经费不满足相应条件,应以校内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满足相应条件进行审核。校外导师招生数量计入校内导师的限额。
(三)培养单位应认真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把握不准的数据应与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审定
(一)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者招生资格免审,直接列入招生计划,优先招生。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
1.在招生、考试、科学研究、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等行为。
2.一年内出现两人次评阅或答辩不通过,或连续两年出现评阅或答辩不通过的。
3.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或抽检中存在问题或出现不合格现象的。
4.学术道德、师德、学术行为规范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5.其他情况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的。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二章和第十四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二)研究生学院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后发布。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士生导师,下一年不得招收博士生,同时暂停博士生转入资格。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和第十四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若因学科发展等特殊原因急需,但不能完全满足条件时,培养单位提交报告,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下一年不得招生,同时暂停硕士生转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国家需求、社会发展、学校“双一流” 建设等因素定期对本办法中的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铁大研〔2018〕2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