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引领和提高我校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4人。评选过程中要强调高标准和标杆作用,遴选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导师,否则宁可空缺。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为我校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主要面向一线导师。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二)有团结协作精神,有稳定的团队,积极带领团队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成效显著。
(三)近3年,主讲过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且主讲学时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2(含),遵守教学纪律,学生评价高,教学效果良好。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3年来,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主持过B3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级别以校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为准)。
(五)完整指导过1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并正在指导在读研究生。
(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术水平高、学位论文质量优秀,思维活跃、创新能力强、取得突出成果。近5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应在其指导下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如国家奖学金、省级优秀研究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2.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署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且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会议论文、增刊论文以及国外EI单检论文不计。
3.研究生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且署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导师排名第二,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应有显著经济效益转让合同。
4.获得科技竞赛奖励(不含优秀奖),须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参赛为经过研究生学院同意参加和认定的省级及以上赛事。
(2)参赛人员应以我校研究生为主,指导的研究生排名第一。
(3)学生获奖证书上指导教师应排名第一或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若学生获奖证书上未体现指导教师信息,以参赛报名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第一指导教师为准,但需提供相关指导证明。
5.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或优秀毕业研究生2人及以上。
第五条 导师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或取消资格:
(一)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的;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或违法违纪的。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或抽检中存在问题或出现不合格的。
(三)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过评阅不通过或答辩不通过的。
(四)评选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要求填报表格,并附本人科研成果、典型案例和所指导的研究生成果及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报本人主要招生学位点所在单位,具体推荐材料、时间节点等要求以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为准。对于表现标杆特殊突出的可以由单位进行推荐,并由个人填报材料。
第七条 初审推荐。各培养单位对申报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限额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初审并排序,形成推荐排名名单报研究生学院。
第八条 学校评选。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通过的申请者中按票数排序和指标数确定人选。评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获得者由学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学校相关奖励政策进行推荐奖励。
第十条 如推选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和标杆研究生导师等将从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推选、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学成果奖、教育研究项目、评优评先等各类活动中,应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表彰的优秀导师,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奖励,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若评选当年上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部分条款与上级政策相悖,可经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研究决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当年评选通知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铁大研〔2015〕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