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体系,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对象为申请石家庄铁道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开题环节、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审和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量饱满,研究内容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特征,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内选择研究问题;论文撰写必须坚持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各环节的工作开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开题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实验等方式选择本人的研究课题,学位论文选题时间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以提交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答辩视为完成。硕士生开题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最迟距申请答辩日期不少于一年;博士生开题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内完成,最迟距申请答辩日期不少于一年半。最迟开题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和实际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提炼后形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包含研究课题来源,研究目的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创新点、预计进度计划、论文基本框架、参考文献等。所选课题应突出理论与实践价值,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二)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包含研究的目的意义、技术发展动态、研究目标与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及思路、预期效果与创新点、预计进度计划、论文基本框架、参考文献等。所选课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后可申请开题答辩,导师审查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开题答辩会应提前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参加开题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开题人、指导教师、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开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申请“秘密”和“机密”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前办理保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开题答辩会。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开题答辩委员会,硕士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3名(奇数)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博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应至少邀请1名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所带研究生的开题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但不能作为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开题答辩时,研究生以PPT的形式向答辩委员会进行报告,研究生报告后,专家进行质询,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时间和要求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专家组对研究生的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论据是否充足,选题难易程度是否合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视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开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评定为不及格:
(一)选题不当,偏离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二)研究方法不当,无法达到研究目的;
(三)预期研究目标不明确,或目标无实现可能性;
(四)研究方案不具体,或无可行的研究方案;
(五)研究计划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进展安排,且不可调;
(六)缺乏技术路线,或技术路线不可行。
第十五条 开题答辩后,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建议,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然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研究生应在限定时间内,经导师同意重新申请开题答辩。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随意改题,如有特殊原因对选题有较大改动者,须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培养单位备案,并及时重新做开题答辩,开题时间以最后一次通过开题答辩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开题报告,视为开题报告“不通过”。学位论文无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评审“不通过”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开题工作结束后,培养单位将专家组签字的答辩记录表存入研究生的学习档案,开题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开题报告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作为后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通过中期考核环节,最终以提交的考核表和答辩成绩作为考核结果。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开题后半年左右进行,一般在第四学期完成。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论文研究工作进行至中期、并按培养方案要求取得一定成果后,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博士生论文进展情况确定,一般在第五或六学期进行。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组由不少于3名(博士生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考核组根据学生汇报论文主要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论文在理论或方法上的突破和创新之处、论文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方面问题进行提问,最后结合答辩情况对学生前期工作做出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及修改意见和建议。考核组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视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主要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的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计划进度完成;
(二)目前已完成的学位论文情况;
(三)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四)学位论文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学位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六)取得科技成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论文中期考核未通过的,可在三个月内再申请考核一次。对于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或两次考核均不合格的,须延期半年再申请论文中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导师根据考核结果,对在论文写作中遇到较大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要求及早调整方案,或建议延期答辩。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表应在中期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送交培养单位存档。各培养单位将中期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作为后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预答辩
第二十五条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须通过预答辩,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培养单位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满足毕业要求且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在送审之前进行,一般在正式答辩前3个月左右。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组织实施。预答辩会应提前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参加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涉密课题需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预答辩会。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预答辩委员会,硕士生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3名(奇数)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士生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博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应至少邀请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专家参加。同时应设置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记录。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预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预答辩时,研究生以PPT的形式向答辩委员会进行报告,专家提问质询,报告时间和要求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硕士生一般20分钟以上,博士生一般40分钟以上。
第三十条 预答辩委员会专家根据研究生汇报,进行答辩、提出修改意见,最后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表决,三分之二同意视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十一条 预答辩通过的,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按照答辩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定后,进入学位论文评审阶段。预答辩未通过的,在规定送审时间前能完成修改的,个人申请且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给予二次预答辩机会,否则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故不按期参加预答辩的,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预答辩未通过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如果担任申诉者所在的预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和答辩后提交最终版时,须通过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在送审前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初检由培养单位负责,复检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总文字复制比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初检小于20%(不含)的,视为学位论文检测通过,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二)初检在20%—30%之间(含20%,不含30%)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成的,可以申请复检。
(三)初检超过30%(含)的,由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或要求确定是否同意复检。
(四)复检小于20%(不含)的,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复检后仍超过20%(含)的,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复检总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含20%,不含30%)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个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认定,做出是否继续送审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答辩后所提交最终版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小于20%(不含)可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学位;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提交的分委员会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不同意提交的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后将根据上级和学校的实际安排进行学位论文抽检,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的或省级及以上抽检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再次评定,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表决,若表决结果同意撤销学位将按相关程序办理撤销学位手续,并不再接受其在我校申请此学位。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时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可直接表决撤销其学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检测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研究生本人要坚守底线,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结合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把关。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本人对检测结果或因检测结果撤销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处理意见,无法解决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评审
第四十条 申请我校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必须在答辩前经专家评审通过方可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整体组织。申请“内部”保密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送审评阅前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每年由研究生学院安排两次,一般在4月和10月左右,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盲审的学位论文应隐去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人信息,不应含有致谢、后记等内容,封面、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和论文文字及表格中都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的相关信息,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研究生学院及培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盲审评阅专家名单保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须经5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评阅。其中2-3位专家由培养单位从导师推荐的5名校外专家中任意抽选后进行盲审评阅,专家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其余专家由研究生学院聘请进行盲审评阅。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研究领域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30 天。
第四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须经2位专家盲审评阅。其中1位专家由研究生学院聘请进行盲审评阅;另外1位专家由培养单位聘请或由研究生学院聘请进行盲审评阅(具体以培养单位盲审实施细则或要求为准)。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研究领域专家。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四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匿名送审时,导师应同时提供允许知悉该论文涉密内容的评审专家名单,专家人数不少于评阅人数的3倍。研究生学院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和程序,送专家评阅。
第四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80分及以上);B.修改后答辩(70-79分);C.较大修改后答辩(60-69分);D.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意见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论文评阅结果全部为A的,通过相关审批后可进行答辩。
(二)论文评阅结果有B或C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后学位申请人需提供《学位论文详细修改情况汇报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可以进行答辩。
(三)论文评阅结果有D的,本次不能参加答辩,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论文修改完成后需填写《学位论文详细修改情况汇报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按查重等全流程参加答辩。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论文评审复议。若学位申请人或导师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于评审结果公布后3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意复议的报送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再次送校外专家(硕士论文3位,博士论文5位)进行终审,评阅结果有D的,学位论文须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修改,若延长期限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最多送审3次,超过次数我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每次均送校外盲审,硕士学位论文从第2次起必须全部送校外盲审,保密学位论文除外。评审和复议的论文评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七章 答辩
第四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准予参加答辩: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及各实践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三)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标准;
(四)科研、实践成果达到学校和培养单位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论文评审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答辩委员会。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2/3(含)以上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2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应为校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职工。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1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应为校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在职职工。
(三)答辩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答辩3天前报研究生学院。
第五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列席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答辩会应至少提前3天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答辩委员的人数准备好学位论文以及答辩会其他所需资料,由培养单位或答辩秘书提前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准备评分表格等材料。
第五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宣布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宣读相关要求;
(三)由答辩人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课程阶段的学习成绩,一般3分钟以内;
(四)由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和详细修改情况,硕士生一般20分钟以上,博士生一般40分钟以上;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质疑(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参会人员也可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硕士生一般20分钟以上,博士生一般40分钟以上;
(六)学位申请人退场,答辩委员会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讨论并通过决议书内容,对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签署《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读决议和表决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五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答辩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内容和答辩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做出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硕士学位论文可以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以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内容和答辩情况给出评分。答辩秘书根据各位委员的评分计算出论文答辩平均分。
(四)答辩秘书计算学位论文综合得分。综合分计算公式=论文答辩平均分*60%+评阅人平均分*40%。学位论文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方可申请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第五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在答辩结束后7日内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予答复。
第五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申请人根据评审人的意见和答辩委员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交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规范审查。
第五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逐个、全面地审查其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评议、论文答辩以及最终版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等情况,做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培养单位按要求将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后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六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按学科、专业类别归类,并按照要求存档,建立学位档案,为学科和专业评估提供佐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因某种原因超过基本学制且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期间,没有参加答辩或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应填写《延期答辩申请表》,每次延期时间为半年或一年,经导师同意签字,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评阅办法(修订)》(铁大研〔2020〕71 号)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石铁大校研〔2011〕37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